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64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李俊潭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係請求債務人李俊潭、 陳栢偉 「共同給付」抑或「連帶給付」債務?請查明並更正,並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