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永溢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仁 訴訟代理人 陳靖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本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0萬13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9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另查報被告 葉秀涼徐錦秀 之住址(起訴狀記載「不詳」?)及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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