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285號聲請人甲○○右當事人聲請延展南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南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被選任為南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國94年8月15日就任,並向鈞院呈報。因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所核定89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南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克正進行行政訴訟程序,並經鈞院95年度司字第191號裁定准予延展6個月,茲因清算事務仍未能於該6個月內終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