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婚字第45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朱富賢 律師複代理人 洪明俊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95年0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被告於民國84年11月27日結婚,被告於婚後來台不久,即要求原告給付其新台幣100萬元供其生活保障,原告有感於老夫少妻,乃依從被告之要求如數給付。
惟被告竟經常與舅舅外出打麻將為由徹夜不歸,亦經常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原告甚感無奈。之後被告於第一次居留期滿返回大陸後,第二次返台後即未與原告同住,並約莫於86年
7、8月間逕自返回大陸,原告深覺被告自始即居心不良,故在被告返回大陸後即未再為其申請入台手續。此後,兩造再無聯絡,原告亦不知如何聯絡被告,兩造分居迄今已達8年餘,形同陌路。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擇一適用判准兩造離婚。
三、被告以書狀陳明略以:原告指摘均非事實,並不是如原告所陳是被告棄原告而去,實係原告於被告第一次返回大陸後不辦理手續讓被告至臺灣與原告同居;尤其被告第二次至臺灣時,原告還拒絕被告住在兩造共同住所,被告無奈只好在外打工。之後原告更搬家遷址,亦未將新址告知被告,被告無從得知原告住址等語抗辯。
四、按本件原告為台灣地區人民,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第2項「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之規定。是關於本件,應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合先敘明。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84年11月27日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中,及被告僅曾二次入境,於86年08月10日返回大陸地區後未再入境,已有8年餘未與原告同居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入出境查詢資料屬實,原告此部分主張,應為信實。
(二)另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簽立暫時分居協議,係為了拿回遭被告拿走的100萬元積蓄,又如今兩造已分居長達7年之久,兩造間有不能繼續婚姻之重大事由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原告舅舅到庭證述略以:兩造結婚2年後,因感情不好才寫協議書,我去時他們已經寫好(實則兩造係於85年09月15日簽立協議書,距兩造結婚時間尚未滿1年),當時他們尚未分居,只是吵吵鬧鬧,因為年齡、語言及生活習慣差異發生爭吵,原告在大陸因急著與被告結婚,所以就答應給100萬元,被告後來來臺灣時,因為原告尚未履行給付,所以暫時是住在我家,後來原告給了錢,卻因兩造感情不好,被告要求離婚,但原告不肯,才協議被告退還原告50萬元,被告離境後,原告就沒有幫他辦理入境,協議書是被告第二次來台時簽立的…是兩造自己約定原告給付被告100萬元才願意履行同居。被告從頭到尾都沒有意願與原告結婚,是我大姊向被告施壓,希望被告能到台灣地區來,原告又開出給付100萬元的條件,被告不得已才辭去大陸地區工作來到台灣地區等語(見本院95年3月10言詞辯論筆錄),及據入出境資料顯示,兩造確已分居達7年餘,原告之主張應堪採信。
(三)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不可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裁判意旨可參資照)。考當今社會現況,科技日新月異,世事瞬息萬變,夫妻之間一年未曾同居共營婚姻生活,其思想、感情與生活習性即已有相當差異,裂痕滋生,茲兩造竟長達7年之久,不曾共營夫妻婚姻生活,其間差距,自不言可喻。而兩造同居生活期間時起摩擦感情不睦,嗣又長期分居兩地未有往來,足認渠等無維繫婚姻之意願,堪信本件兩造間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而難以繼續彼此之共同婚姻生活無疑,而就該項離婚事由觀之,原告亦顯非應負責任之一方。從而,原告據此訴請裁判離婚,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原告依同條第1項第5款規定請求離婚,因與同條第2項訴之聲明同一,原告並請求本院擇一為勝訴之判決,本院既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判准兩造離婚,自無庸審究被告是否有惡意遺棄原告於繼續狀態中之事實而為准駁,附此敘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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