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51號聲請人巨威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5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0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巨威金屬有│合作金庫銀│95年4月28日│428,242元│0000000││││限公司羅吉│行股份有限│││││││興│公司新莊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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