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5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憲道 相對人即債務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柏遠
一、債務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柏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