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智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LOE」上衣壹件、仿冒「CHLOE」洋裝壹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固定有明文。惟按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如主文所示扣案物品,確係仿冒商品乙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核與證人 賴麗玉 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鑑定證明書、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露天拍賣網頁、中華郵政帳號存摺交易明細及匯款單、郵局寄件信封、IP資料、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資料、臺灣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在卷可稽。又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7762號緩起訴處分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754號維持原處分確定,100年度偵字第11831號簽結在案,有上開處分書、簽呈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覆核相關卷證屬實。扣案仿冒物品既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揆諸前揭商標法第83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意旨聲請沒收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品,與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