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凱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肆包(驗餘淨重合計肆點玖 伍玖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人員於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一時四十六分許,在臺南市○區○○○路一段一二號一○樓之二,搜索查獲被告鄭凱文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十四包(毛重合計九‧六公克),被告此部分涉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執行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十四包,均係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以一○一年度毒偵緝字第四一號、一○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七四、三一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晶體二十四包,被告坦承係第二級毒品,且經送鑑定結果,確實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於一○一年二月七日出具之檢驗報告一件在卷可按(見毒偵字第二七四號卷第二六頁),足證本件扣案之晶體二十四包(標示毛重共九‧六公克,驗前淨重合計四‧九七二公克,取部分鑑定用罄,驗後淨重合計四‧九五九公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