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4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杜明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杜明憲發支付命令,惟因請求金額與本金差額之請求原因事實未臻詳盡,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該裁定於101年5月1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關於請求金額與本金差額新臺幣44,546元部分,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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