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李瑋智 法定代理人 李翼杰 被告 邱宇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上易字第15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