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29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 律師複代理人 呂月瑛 律師
董怡君 律師被告大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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