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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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9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販賣運輸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販賣運輸毒品案件,經被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茲受刑人業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及「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20項規定,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被告前於民國(下同)83年間因販賣運輸毒品案件,經被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在案,並於83年5月31日入臺灣臺北監獄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7月13日以95年7月13日法矯司字第0950906925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法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陳世宗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子傑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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