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志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志祥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鐵質臉盆壹個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3至4行「經同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確定」更正為「經同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沈志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而入監服刑,素行非佳,猶不知悛悔,復為本件竊盜犯行,顯見先前所受之刑罰執行未能使其心生悔悟,另其正值中年,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生活所需,僅為一己之利而恣意侵犯他人財產,法紀觀念實屬淡薄,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本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竊財物之價值,暨考量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取之鐵質臉盆1個(據被害人 曾義慶 稱該臉盆價值新臺幣50元)後棄置乙情,有被告之警詢筆錄1份在卷可查(參見警卷第3頁),上開物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又無過苛調節條款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72號被告沈志祥男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另案在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志祥前於民國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0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於10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同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於106年9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仍不知悔改,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10月1日1時,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前,徒手竊取曾義慶所有之鐵質臉盆得逞。嗣經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沈志祥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經核與被害人曾義慶於警詢所證述之情節相符,現場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7張在卷可稽,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甫於106年9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乙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渠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檢察官李尚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2月4日
書記官鍾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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