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8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840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孟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8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孟樺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葉孟樺㈠前於民國10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㈡又於10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
4年度審易字第2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0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復於10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5年度易字第15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再於
104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壢簡字第12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㈠、㈡案件所示之數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4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上開㈢、㈣案件所示之數罪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0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部分接續執行,於106年6月19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7年5月29日10時10分許,至址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之佳瑪生活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瑪生活百貨公司),趁無人注意之際,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徒手將該公司所有置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商品外包裝拆下後,將附表所示商品藏放置自備手提袋內,於結帳時僅就手持之黑細長束帶1件、nonno吸濕排汗寬肩背心1件付款,藉此方式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價值總計新臺幣3,496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經佳瑪生活百貨公司員工發覺附表所示物品遭竊,遂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調查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佳瑪生活百貨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葉孟樺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林佳伶 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葉林彬 於偵訊時陳述綦詳,復有失竊商品之明細、銷貨明細表、被告會員卡基本及消費資料各
1份、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蒐證照片4張及監視錄影畫面光碟片1片附卷足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事實欄所示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僅因貪圖不法利益,即著手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惟念其犯罪手段平和,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迄今仍未予告訴人達成和解,具輕度身心障礙身分,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查被告犯本案竊盜犯行所得即附表所示之物,均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佳瑪生活百貨公司,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文第
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
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卓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必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一│nonno吸濕排汗寬肩│犯罪所得,惟未扣案,尚未實際合│││背心2件│法發還告訴人佳瑪生活百貨公司│├──┼─────────┼───────────────┤│二│花樣 美姬 瞬翹自然捲│犯罪所得,惟未扣案,尚未實際合│││纖長防水睫毛膏1件│法發還告訴人佳瑪生活百貨公司│├──┼─────────┼───────────────┤│三│KISSME3D完眉雙頭眉│犯罪所得,惟未扣案,尚未實際合│││粉筆(02深棕)1件│法發還告訴人佳瑪生活百貨公司│├──┼─────────┼───────────────┤│四│HEAVYROTATION眉彩│犯罪所得,惟未扣案,尚未實際合│││膠筆(02深棕)2件│法發還告訴人佳瑪生活百貨公司│├──┼─────────┼───────────────┤│五│花漾美姬零阻力絲滑│犯罪所得,惟未扣案,尚未實際合│││濃黑眼線液筆1件│法發還告訴人佳瑪生活百貨公司│├──┼─────────┼───────────────┤│六│新DUP雙眼線膠5ML│犯罪所得,惟未扣案,尚未實際合│││(透明552)1件│法發還告訴人佳瑪生活百貨公司│├──┼─────────┼───────────────┤│七│蕾黛絲褲包1件│犯罪所得,惟未扣案,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佳瑪生活百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