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87號聲請人超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家枬┌──────────────────────────────────────────────────────┐│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8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德峰(股)營造公司│板信商業銀行桃園│95年2月15日│478,491元│TY00二四五九│││1││分行│││八││├─┼─────────┼─────────┼───────────┼────────┼────────┼──┤│00│德峰(股)營造公司│板信商業銀行桃園│95年1月31日│478,490元│TY00二四五九│││2││分行│││七││├─┼─────────┼─────────┼───────────┼────────┼────────┼──┤│00│德峰(股)營造公司│板信商業銀行桃園│95年1月31日│45,413元│TY00二四六四│││3││分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