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繼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繼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繼字第225號聲請人 劉照偉
劉育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 康蔡桂英 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7月10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爰依法檢陳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康蔡桂英(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東石鄉○○村0鄰○○000號之1)於104年7月10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依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所示,聲請人劉照偉、劉育銓,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均為第一順序順位在後之繼承人,其餘順序在先之繼承人,除被繼承人長男 康世元 、長女 劉康月娥 、次女 高康月美 、三女 顏康明珠 ,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分別經本院104年度繼字第1038、1126、1131號准予備查外,其餘第一順序順位在前之被繼承人其他子女即次男 康世文 尚未拋棄繼承,則本件順序在後之聲請人劉照偉、劉育銓尚未取得繼承權,其聲明拋棄繼承與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張菀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