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24號聲請人 徐炎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木發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陳木發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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