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21號聲請人 許秀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家揚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聲請狀之附表所載之發票日與所提出之本票原本記載
不符,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聲請人誤將到期日記載為發票日)。㈡本票之發票日記載104年2月14日,其中之關於「14」日記載
似經改寫後之日期,請具狀據實敘明改寫前之日期記載為何。
㈢本件聲請事項記載利息起算日自「到期日」計算,惟聲請附
表之利息起算日卻記載與到期日不同之日期(104年3月18日)顯不一致,請具狀敘明本件請求之利息之起算日究欲自何日起算。㈣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