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83號聲明異議人 林孟慧 受刑人 湯俊邦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3年度執字第14051號)認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執行檢察官不准被告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湯俊邦易科罰金,惟受刑人之父親生有重病,亟需返家照顧父親並負擔家庭生計,為此懇請准予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故得就檢察官執行指揮事項聲明異議者,限於受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倘聲明異議之主體資格與前揭規定要件不符,應認其聲明異議不合於法定程式要件,法院即應予駁回。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624號刑
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6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執字14051號執行,其於103年10月16日入監執行,現仍在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
㈡而受刑人係00年0月0日生,屬年滿20歲之成年人,未曾受
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又聲明異議人林孟慧為受刑人之母,並非受刑人本人,亦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此於聲明異議人10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之刑事聲明異議狀內記載甚明,並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足憑,是以,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即非依法得為聲明異議之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