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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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淵達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淵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淵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2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簡淵達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34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56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5月、5月確定;續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86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繼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
4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6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4月、7月確定;續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5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因收受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30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12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7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4年1月確定,另其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4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月接續執行,於100年1月24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8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