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