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92號聲請人 陳泰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晶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晶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欣宜┌──────────────────────────────────────────────────┐│附表:股票99年度除字第39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晶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2│晶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3│晶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