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催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家催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催字第115號聲請人 許美麗 律師(原為 李陵岳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陵岳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
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準此,非遺產管理人,即無從准其聲請公示催告。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陵岳(男、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竹北市○○里○○鄰○○街○○巷○號2樓)前於94年4月8日死亡,其名下遺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號土地1筆,第三人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指定被繼承人李陵岳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18號民事裁定指定許美麗律師為遺產管理人,爰依法聲請鈞院准對被繼承人李陵岳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債權人為報明債權及受遺贈人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之公示催告等語。聲請人主張前經本院指定為被繼承人李陵岳遺產管理人乙節,
惟查,被繼承人李陵岳尚有繼承人,則被繼承人之遺產尚非無人繼承,業經本院撤銷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陵岳之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18號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指定遺產管理人全卷無訛;是以,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債權人為報明債權及受遺贈人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之公示催告部分,因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法院對債權人為報明債權及受遺贈人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之公示催告,乃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之一,聲請人並非遺產管理人,從而,聲請人所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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