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雨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雨良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街○○巷5之3號,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雨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9月30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因嚴重泌尿道感染、敗血症及急性腎衰竭等疾病,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下稱臺中看守所)於100年9月7日戒送至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經急診轉加護病房住院治療,目前病情惡化,敗血症引發肺功能衰竭,已插管治療,腎功能亦喪失,於9月9日起開始洗腎等情,此綜參卷附臺灣臺中看守所100年9月14日中所衛字第1001200262號函附臺灣台中看守所收容人戒送外醫診療記錄簿、病危通知單各1紙等件即明。本院審酌被告之上開病情,認被告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街○○巷5之3號,停止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胡宜如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