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8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一苹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
0、22343、23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一苹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黃一苹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姚億燦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