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自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自字第10號自訴人倍樂文化出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康文柔 共同自訴代理人 余宗鳴 律師被告 吳映璇 選任辯護人 林俊杰 律師
鄭世脩 律師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