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1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張簡奉 周債務人 潘玉楨
潘秀婉 潘三嘉潘進興 之繼承人 潘慈婷 即潘進興之繼承人 潘嘉富 即潘進興之繼承人 潘沛潔 即潘進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潘三嘉、潘慈婷、潘嘉富、潘沛潔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進興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潘玉楨、潘秀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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