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7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維霆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
理由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07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3年1月2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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