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823號
原   告  魏春銘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游淑琄 律師
被   告  李嘉益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
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開庭前就是否聲請傳喚證人、傳喚何證人、聯絡地
址、待證事實具狀表示表示意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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