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710號
原   告  黃覲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費用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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