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549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楊清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來好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6年度
司促字第4686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22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