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九號
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 陳中堅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