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賠字第5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決定書九十年度賠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本;又賠償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第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冤獄賠償之聲請,聲請人僅附具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九0)志厚字第一四一五號書函,而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出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書,又受處分人 劉清旺 已死亡,亦未以繼承系統表明全體法定繼承人,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四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惟聲請人逾上開期間仍未補正,爰依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覆議狀。
書記官陳玉果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