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三一號、八一二),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起訴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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