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勞小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豐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陳金海
       謝明旭
            弄2號
       謝富裕
            弄6號
       劉振森
            號3樓
被   告 律德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休假工資事件,於民國98年9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金海新臺幣柒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謝明旭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謝富裕新臺幣柒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劉振森新臺幣柒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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