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452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取美國運
通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
告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被告於領
用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逾期未繳,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給付原告按
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截至96年12月1日止帳款尚
餘新台幣(下同)142,571元及按上開約定之利息,爰依
據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等
情。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僅對於原支付命令為聲明異
議謂: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並未為何聲明或其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事實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信用卡注意事項、信用卡欠款電腦紀錄單等為證,堪
信原告主張為實在。雖被告對於原支付命令為聲明異議謂
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為不可採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三)本件訴訟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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