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小字第178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   告  唐錦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8,502元,及自民國96年3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92年9月15日向原中華商業銀行
申請麥克現金卡使用,截至94年4月25日止,累記尚欠借款
本金新台幣(下同)58,502元未還,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嗣中華商銀於94年10月31日將上開
債權讓與第三人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翊豐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又於98年12月3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均經
登載報紙,爰依小額貸款契約之約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逾五年之利息部分捨棄)。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中華商業銀行申請麥克現金卡申請
書及約定條款、交易明細表、歷次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登
報證明影本等一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原告依小額貸款契約之約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
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職權為假
執行之宣告,另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黃敏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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