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20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2011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
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馨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