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28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
1號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謄本內紀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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