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忻榆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之「AMUERTE」酒貳瓶(均含外包裝瓶)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108年8月1日15時20分,在被告新竹市○區○○路○○○巷○○號3樓住處,查獲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等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8496、10528號為不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829號處分書駁回確定,有不起訴處分、處分書各1份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AMUERTE」酒品2瓶,因含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謝忻榆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等案件,因罪嫌不足,而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2月26日以108年度偵字第8496、10528號為不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議後,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9年1月17日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82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無訛。又本件扣案之「AMUERTE」酒品2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8年5月15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481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堪認上開「AMUERTE」酒品2瓶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款所管制之違禁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含上開古柯鹼成分酒液之包裝瓶,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