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061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世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世宗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1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世宗前經本院法官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訊問後,依被告供述及卷存事證,認其涉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等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家屬 陳明 無法辦理具保,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第316條但書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起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1月28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02年1月24日訊問被告後,依被告供述內容,並審酌相關卷證及被告家屬所陳無法辦理具保各節,衡以國家社會公益及被告之基本權利,為防衛社會安全,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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