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5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竣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