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52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號5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零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参佰元,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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