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51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