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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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5年度偵字第4669號、95年度緩字第282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2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六六九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確定,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已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鋒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六六九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確定,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一份附卷可按。又本案經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此有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一○三九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按,且前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供違反著作權法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查時供承在卷,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即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附表:
一、電腦主機壹臺
二、空白光碟片捌拾參片
三、掛號函件執據壹張
四、盜版光碟(威尼斯戀人)柒片
五、華南銀行臺中分行存摺參本
六、郵寄用黃色紙袋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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