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7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7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77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五八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又被告主觀上基於一個相姦犯罪決意,於密接之時間及地點內,著手實行相姦行為,其接續多次相姦行為,犯罪目的與侵害法益均屬同一,顯係基於單一相姦犯意接續為之,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被告犯罪時間長達二月,影響告訴人之家庭健全,破壞社會善良風氣,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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