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19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應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一:(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主張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提出當時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㈡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針對下列事項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1.目前工作之性質為何?之前兼職之工作性質為何?工作時間為何?請提出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
2.配偶是否有工作收入?如有,請提出薪資證明。
3.聲請人於失業期間,是否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㈢請提出配偶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補
摺日之數額)㈤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
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說明細項,亦未提出證明文件)。
1.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2.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㈥提出繳納房屋貸款之證明。
㈦聲請人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銀行費用支出,所指為何?請提出相關資料。
★附件二:(下列事項應為釋明)
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定之還款方式或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