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判決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九六號
聲請人甲○○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聲請人因請求撤銷判決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本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三0號判決、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本院八十九年度再字第四十八號裁定、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本院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七五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又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亦同。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並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之事由。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僅係泛言該確定判決及裁定有再審事由,其所陳述之理由及所引用證據均未具體指明原判決及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之事由,足認再審原告仍未合法表明具體再審理由,揆諸首揭說明,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侯東昇法官陳玉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徐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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