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小調字第308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苓蕎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對相對人潘苓蕎之戶籍址寄送第一次調解通知書,經郵務機關以「遷出」為由退回,此有本院調解通知退件公文封在卷可稽。是以送達相對人潘苓蕎之通知書,有依法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