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00號原告 陳美如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秀芳 法定代理人 陳燦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 律師被告 刁俊銘
僑航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清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松輝
洪瑞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3月21日下午1時45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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